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時,勞動者可主張雙賠
作者: 來源:北京二中院 發布時間:2023-05-05 20:54:00 瀏覽量:
杜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認定構成工傷,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十級,公司未繳納工傷保險。杜某首先提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要求侵權人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等費用,獲得法院支持。杜某隨后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公司主張杜某所受傷害為交通事故所致,其實際損失已經在另案中得到補償,因此其主張屬于重復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未為杜某繳納工傷保險,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杜某系因交通事故引發工傷,在此情形下同時產生了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請求權,這兩類請求權的權利基礎和歸責原則不同,屬于不同性質的請求權,對于符合條件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仍可主張賠償。故對于勞動者主張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案件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糾紛。因該類案件系由第三人侵權造成,用人單位常以第三人損害賠償作為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抗辯理由。但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依舊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等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11296.html
上一篇:委托第三方代繳社保不合法,用人單位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下一篇:違法轉包的用工單位雖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仍應承擔相應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