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第三方代繳社保不合法,用人單位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作者: 來源:北京二中院 發布時間:2023-05-05 20:56:00 瀏覽量:
李某于2018年8月6日入職甲公司擔任工程技工。2020年3月9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扭傷左足踝,認定為工傷及傷殘十級。此后李某向甲公司主張工傷待遇。甲公司提交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證明已委托案外乙公司繳納了李某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故認為工傷待遇應該由社保基金支付,非由公司承擔。李某認為因社會保險繳納地在A區,其本人在工作所在地B區認定工傷,導致社保基金不予報銷,且其與乙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應當由甲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醫療費。甲公司抗辯稱,其已通過第三方代繳社保,無需承擔上述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與甲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在工作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及傷殘十級。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其法定義務,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致使李某無法獲得社保基金賠付,該公司應支付李某工傷保險待遇。
案件典型意義: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繳納主體需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社會保險不合法,如因此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拒絕支付勞動者工傷待遇,則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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