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女士的右手因工受傷,造成六級傷殘,治療終結后,B公司為其安排了其他工作崗位,但丁女士手疼難耐,無法正常工作,便向公司提出辭職,但公司卻拒賠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那么,丁女士究竟能否獲得這筆賠償金呢?近日,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
被告丁某某于2017年7月到原告B公司工作,該公司為其參加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2021年7月15日23時30分,丁某某在車間工作時,右手不慎被擠傷,遂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公司沒有安排人員護理,也沒有支付住院護理費和停工留薪期工資。
經鑒定,丁某某構成工傷,且被鑒定為六級傷殘。丁某某工傷治療終結后,B公司為其調整了工作崗位,但丁某某因手痛無法工作,于2022年6月12日向公司申請辭職,公司同意丁某某辭職,可僅向其支付了武陟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3920元和鑒定費300元。
丁某某向武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B公司支付丁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共計31.15萬元。B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武陟縣人民法院。
原告B公司稱,被告工傷治療終結上班后,原告為其調整崗位為過磅員,該工作不存在導致手疼的可能,原告為被告安排適應工作,被告不存在失業的可能,但被告放棄企業為其安排的符合其條件的工作,故不得以此向原告主張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
被告丁某某辯稱,因被告手傷是經過工傷認定的客觀事實,作為用人單位應該為其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但原告B公司為被告調整的工作都需要右手操作,原告完成工作十分吃力,手疼難忍,才被迫辭職。
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丁某某作為B公司員工,因工傷構成六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此丁某某與B公司解除勞動關系,B公司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等規定,判決原告B公司支付被告丁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73516元、住院護理費2843.14元、經濟補償金1372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9516.75元,以上合計299600.89元。
一審判決后,原告B公司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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