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張工傷待遇時,經常會遇到按何時的標準計算問題。比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按職工死亡時標準還是按主張時標準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按職工受傷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還是按傷殘鑒定時或者主張工傷待遇時的標準計算?對此,以下3個案例分別對相關費用起算時間節點作出了詳細的法理闡釋。
案例1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職工死亡時標準計算
2021年5月15日,趙中海入職一家運輸公司從事貨運司機工作。同年10月17日,趙中海在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并當場死亡。經交警認定,趙中海負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因趙中海與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又不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本案由趙中海的唯一女兒趙欣代為申請勞動關系仲裁、工傷認定申請,最終由人社局于2022年9月8日做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確認趙中海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
此后,公司同意向趙中海給付工傷待遇,但是,給付標準按照趙中海死亡時,即2021年10月17日之前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向趙欣支付工亡補助金等工傷待遇?墒,趙欣認為,應按趙中海被認定工傷后受害人主張工傷待遇時的標準,即2022年9月8日時的上一年度標準計算工傷待遇。為此,雙方再次發生爭議。
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社會保險法》第38條第8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案中,趙中海于2021年10月17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以2010月17日發生工傷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為基數進行計算,具體數額為847180元(42359元×20倍)。
案例2 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2020年10月11日,劉秀巖因工死亡。此時,其唯一兒子劉博剛滿16周歲。因劉秀巖所在公司不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劉秀巖妻子張某、兒子劉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經審理確認公司與劉秀巖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服該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此后又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直到2022年底二審法院才終審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接下來,劉秀巖被認定為因工死亡,劉博年滿18周歲。在賠償時,公司提出劉博現已18周歲,不符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情形,拒絕支付相關費用。
評析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8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2條第1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钡3條規定:“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及上述規定,劉秀巖死亡時其兒子劉博16周歲,符合供養親屬的條件,應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劉博享受撫恤金的期間是從劉秀巖死亡的次月開始到其年滿18周歲時終止,支付標準按照劉秀巖工亡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30%進行計算。
案例3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職工受傷時平均工資計算
張大超原系一家物業公司員工。2008年5月20日,張大超在維修房屋時從梯子上滑落,造成左小腿韌帶拉斷。經物業公司及其主管部門同意,人事主管部門審批,張大超被確定為工傷。因治病需要,張大超自2009年下半年開始在家治療、休息直至2019年8月張大超退休。
2020年9月2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職工工傷復查鑒定結論通知書,認定張大超的工傷情況構成傷殘等級六級。事后,張大超多次要求公司給付工傷保險待遇均被拒絕。為獲得工傷待遇,張大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以其系退休人員、主體不適格為由未予受理。
張大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4650.13元。張大超的計算方式為:張大超退休時月工資標準4040.6元/月×16個月。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張大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316元,計算方式為張大超本人受傷時的工資標準1144.75元/月×16個月。
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本案中,張大超雖然退休時月工資為4040.6元,但其受傷時,即2008年5月前12個月的平均為1144.75元。依據上述規定,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為18316元,計算方式應當為1144.75元/月×16個月。(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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