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在某公司傳達室工作,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張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公司因工作需要決定留用他,征求本人意見,他亦同意。一天,張某騎車下班途中被一輛轎車撞倒,導致左腿骨折,交警部門認定其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事后,張某要求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遭到單位拒絕,遂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
單位認為,張某雖然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但他已超過退休年齡,雙方只是勞務關系,所以單位不應該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張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在其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解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張某下班途中被轎車撞倒,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法應予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提出張某已超過退休年齡,雙方只是勞務關系,不應該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抗辯亦無法律依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綜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張某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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