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甲公司承包了一移動傳輸工程項目,后將該工程項目分包給自然人盧某,簽訂《勞務及技術承攬合同》。盧某雇傭楊某從事架線工作。楊某在該工程項目從事戶外架線工作時,因電線桿斷裂,其從電線桿上掉落受傷,經診斷為左鎖骨骨折,左側第二肋骨骨折。后楊某向重慶市大足區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大足區人社部門經審查后,認定楊某受傷為工傷,由甲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責任。
甲公司認為,楊某系盧某雇傭的臨時工人,其工作時間安排、工作內容安排及管理、工資發放等,都是盧某負責,與盧某形成雇傭關系。楊某與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甲公司不應該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遂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審理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在涉案建設項目工地上做工,在從事戶外架線工作時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本案中,甲公司違法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盧某,盧某承包該項目后,聘請楊某在工地上做工,楊某在工作中受傷,根據上述規定,甲公司應對楊某受傷承擔工傷保險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切莫貪圖眼前利益,應提高守法意識,做到合法用工,不違法分包、轉包,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從而降低用人單位的責任和風險。勞動者要做好安全防護工作,謹防傷害事故的發生,并及時確認保險狀態并留存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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