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為某鍋爐公司職工,崗位為操作熱處理爐及記錄、整理數據資料。熱處理爐由機器控制,運行期間不需要人員管理,李某工作內容為下午三四點到達單位,開啟熱處理爐對產品進行加工,待運行穩定后,李某回家吃晚飯,飯后再返回單位,最晚凌晨三四點左右關閉爐子下班回家,工作時間彈性不打卡。
產品熱處理的數據信息會由機器自動記錄,李某需將機器記錄的信息打印出來,根據鍋爐公司出具的熱處理委托單進行整理。李某每完成一份數據資料整理,鍋爐公司會按照8小時加班計發李某加班工資,加班申請單由李某按月填寫。李某常會將數據信息帶到家中,進行整理。
2022年12月29日下午,李某先到單位開啟熱處理爐,然后返回家中。當天20時許,李某被家人發現倒在家中門廳地上,后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醫院推斷的死亡時間為當天18時左右。
之后,李某家屬提出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區人社局先后向李某的配偶黃某以及鍋爐公司的人事經理進行調查。黃某在接受調查時陳述,事發當天她下班回到家中,發現李某倒在門廳桌子旁,桌子上攤滿了熱處理的資料,據此她認為李某發病時正在整理熱處理爐的數據資料,應屬工作中猝死,符合工傷認定要求。調查中,黃某還提交了她于2021年1月2日拍攝的自家門廳桌子上攤滿資料的照片。
鍋爐公司人事經理在調查中陳述,李某做熱處理資料整理可以在單位做、也可以回家做,事發當天單位未給李某安排需要加班加急的工作,李某在家中發病,單位對發病時李某的情況并不清楚。
人社局經審查后,認為李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李某家屬不認可人社局認定,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黃某在調查中提交的桌上資料照片為事后拍攝,并非李某發病當天拍攝,無法反映李某發病當天的現場狀態;其次,李某工作時間彈性,他雖然會將單位的熱處理資料帶回家進行整理,但事發當天單位并未交辦緊急任務,醫生推斷的死亡時間為當天18時,為晚飯時間,李某通常會回家吃晚飯,僅根據黃某提交的材料和陳述,只能證明李某回家做數據統計是常態化的,但常態化不是每日都必須做的工作,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某突發疾病時處于工作狀態。
因此,人社局認定李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并無不當,法院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后黃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常意義上的“加班”是指根據單位安排或為完成某項工作任務,通過延長工作時間繼續從事崗位工作或單位指定的工作,地點一般是在單位內或單位指定的區域。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許多工作職責的完成,不拘泥于一定要在單位,居家工作以及將工作帶回家加班處理的情形逐漸增多。相較于傳統的工作模式,居家辦公的工作時間更加零散化、碎片化,對工作成果的檢驗方式更加有限,存在工作地點與生活場所混同、工作時間與生活時間重合等情況,因而導致工傷認定難度加大。
職工居家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人社部門在審查時需要結合不同的情形,要求職工家屬和用人單位舉證,以判斷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當“加班”成為職工方自行表述的自主行為,用人單位既沒有要求也不知情,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職工方對具體加班的時間、地點、加班小時數、加班內容、加班成果等承擔舉證責任。通俗來講,就是需要提供能夠固定加班事實的直接證據。根據職工方提供的證據效力,有時還需綜合職工合同履行地、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單位規章制度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考量。
還有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及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加班應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并進行審批備案,職工主張的“加班”未經上述程序,職工方就需要同時承擔加班事實具備工作連續性、任務突發性、緊急性、必要性等舉證責任。又比如,如果職工方能夠從過往加班時間、加班事實的量上證明用人單位長期存在超出工作的事實,在完成初步舉證后,根據事實認定的需要可能會發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
本案中,李某雖有將數據帶回家中處理的過往情形,但亦有本人填寫加班申請單、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的過往事實。更為關鍵的是,李某發病時,無證據證明其正在處理數據資料。李某的崗位職責沒有需要將數據帶回家中處理的規定,日常情形下其工作時間亦能保證數據處理要求。結合公司當天并未給李某安排需要加急的工作任務及未有李某申請加班的證據,僅憑推測確認李某發病時處于加班狀態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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