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彈性工作制的職工在家中猝死,職工家屬欲申請工傷認定被駁回。經法院認定,用人單位于該職工死亡當日并未給其安排需要加急完成的工作任務,職工家屬亦沒有其加班的實質證據,該職工則無法認定為工傷。
基本案情:彈性工作制職工被發現在家中死亡
李某為某鍋爐公司職工,崗位為操作熱處理爐及記錄、整理數據資料。熱處理爐由機器控制,運行期間不需要人員管理,李某每天下午三四點到達單位,開啟熱處理爐對產品進行加工,待運行穩定后,便可回家吃晚飯,飯后再返回單位,最晚于凌晨三四點左右關閉爐子下班回家,工作時間彈性不打卡。
每日開啟熱處理爐后,產品熱處理的數據信息會由機器自動記錄,李某需將機器記錄的信息打印出來,根據鍋爐公司出具的熱處理委托單進行整理。李某每完成一份數據資料整理,鍋爐公司會按照8小時加班計發李某加班工資,加班申請單由李某按月填寫。李某常會將數據信息帶到家中,進行整理。
2022年12月29日下午,李某先到單位開啟熱處理爐,然后返回家中。當日20時許,李某被家人發現倒在家中門廳地上,后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醫院推斷的死亡時間為當天18時左右。
職工妻子:丈夫發病時正在處理工作應認定工傷
之后,李某家屬提出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當地人社局先后向李某的配偶黃某以及鍋爐公司的人事經理進行調查。黃某在接受調查時陳述,事發當天她下班回到家中,發現李某倒在門廳桌子旁,桌子上攤滿了熱處理的資料,據此她認為李某發病時正在整理熱處理爐的數據資料,應屬工作中猝死,符合工傷認定要求。調查中,黃某還提交了她于2021年1月2日拍攝的自家門廳桌子上攤滿資料的照片。
鍋爐公司人事經理在調查中表示,李某做熱處理資料整理可以在單位做、也可以回家做,事發當天單位未給李某安排需要加班加急的工作,李某在家中發病,單位對發病時李某的情況并不清楚。
人社局經審查后,認為李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李某家屬不認可人社局認定,訴至法院。
法院:無直接證據證明職工加班狀態 無法認定工傷
法院認為,通常意義上的“加班”,是指根據單位安排或為完成某項工作任務,通過延長工作時間繼續從事崗位工作或單位指定的工作,地點一般是在單位內或單位指定的區域。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許多工作職責的完成,不拘泥于一定要在單位,居家工作以及將工作帶回家加班處理的情形逐漸增多。相較于傳統的工作模式,居家辦公的工作時間更加零散化、碎片化,對工作成果的檢驗方式更加有限,存在工作地點與生活場所混同、工作時間與生活時間重合等情況,導致工傷認定難度加大。
本案中,經法院調查發現,李某雖有將數據帶回家中處理的過往情形,但亦有本人填寫加班申請單、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的過往事實。而李某發病時,無證據證明其正在處理數據資料。
法院認為,職工居家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人社部門在審查時需要結合不同的情形,要求職工家屬和用人單位舉證,以判斷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情形。黃某在調查中提交的桌上資料照片為事后拍攝,并非李某發病當天拍攝,無法反映李某發病當天的現場狀態。此外,李某的崗位職責沒有需要將數據帶回家中處理的規定,日常情形下其工作時間亦能保證數據處理要求。李某工作時間彈性,雖然會將單位的熱處理資料帶回家進行整理,但事發當天單位并未交辦緊急任務,醫生推斷的死亡時間為當日18時,為晚飯時間,李某通常會回家吃晚飯,僅根據黃某提交的材料和陳述,只能證明李某回家作數據統計是常態化的。結合公司當天并未給李某安排需要加急王城的工作任務及未有李某申請加班的證據,僅憑推測確認李某發病時處于加班狀態缺乏合理性。
法院認為,當時,用人單位既沒有要求也不知情,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職工方對具體加班的時間、地點、加班小時數、加班內容、加班成果等承擔舉證責任。通俗來講,就是需要提供能夠固定加班事實的直接證據。根據職工方提供的證據效力,有時還需綜合職工合同履行地、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單位規章制度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考量。此外,員工加班應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并進行審批備案,職工主張的“加班”未經上述程序,職工方就需要同時承擔加班事實具備工作連續性、任務突發性、緊急性、必要性等舉證責任。
據此,法院認定人社局認定李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并無不當,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能否認定為工傷主要看職工發病時 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隨著工作節奏的加快以及就業競爭壓力的增大,部分勞動者確實存在回家后繼續工作的情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能否認定為工傷,應主要看其發病時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項規定視同工傷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未經搶救死亡,可能存在兩種情形:一是突發疾病,來不及搶救即已經死亡;二是發病時,沒有其他人員在場,喪失搶救機會死亡。無論是經搶救無效死亡,還是未經搶救死亡,視為工傷的關鍵都在于,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如果職工方主張在家中加班時突發疾病死亡,人社部門一般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嚴格審查,以查明職工在發病時是否在從事崗位相關的工作。
此外,工作電腦的操作記錄、手機微信記錄、短信記錄等證據如果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職工在家中發病時由于工作原因,與工作明顯相關。這種情況下如果舉證成功,一般能夠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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