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的受傷部位相互矛盾,不予認定工傷
女員工提起行政復議訴訟
導讀
女員工上班時在工作場所受傷,公司卻稱她本來腿腳就不好,是舊傷。人社部門以女員工多次陳述的受傷部位相互矛盾為由,不認定為工傷。女員工不服,提起工傷保險資格認定及行政復議訴訟。她的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1、工作場所遭遇意外,不予認定工傷
范林嵐是柳州一家木業公司的員工,從事排板工作。2021年8月27日中午,范林嵐在工作中被同事江如歌推著的一車木板撞到右腿。公司當即送范林嵐到鎮上的醫院檢查,她的右膝關節正側位沒有明顯異常,右膝關節周圍軟組織稍腫脹,外科門診臨床診斷為關節炎。
8月29日,范林嵐到柳州市里的醫院檢查。檢查結果為:右股骨下段骨質水腫、右膝關節內側半月板斷裂、右膝關節腔及髕上囊少量積液。8月31日,范林嵐因右膝疼痛、活動受限住院治療。醫院為范林嵐動了手術,9月10日,范林嵐出院。出院診斷為:右側半月板損傷、右側膝關節積液。
2022年2月24日,范林嵐向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調查核實后,不予認定工傷。經范林嵐申請行政復議,人社局維持之前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2、提起訴訟,要求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于是,范林嵐訴至柳州鐵路運輸法院,請求法院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復議決定書,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人社局辯稱,范林嵐陳述其受傷部位時相互矛盾。訴訟階段,她主張受傷部位為膝關節;工傷申請認定階段,她主張被撞部位是腳踝。
公司則稱,范林嵐右膝關節是舊傷,不是工作原因導致的。
柳州鐵路運輸法院查明,范林嵐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中表述:“叉車司機操作不當,叉車上一摞大板瞬間倒下,本人來不及躲避,被一大摞大板從上砸下來壓著右腳。”
人社局2022年3月調查時,范林嵐說:“江如歌用手推叉車運了一車板子到流水線旁,推叉車經過我站的位置,撞到我的右膝關節外側,膝蓋疼得厲害。”
同年4月19日人社局再次調查,范林嵐說:“江如歌用手工叉車叉木板準備送到我的工位,她送時沒提醒,我轉身準備拿木板,右腿撞到木板受傷。我小腿麻木,無法判斷受傷部位究竟在哪。”
公司員工謝婷露、封常香表示:范林嵐的腳踝碰到車子(木板)。江如歌陳述范林嵐的小腿碰到車上木板。
3、一審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柳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后認為,范林嵐表述受傷的是右腳、右膝關節外側、右腿,根據當地方言,腿和腳的口語表達在許多情況下區分不太明顯,表述不一致并非前后矛盾。范林嵐稱被撞后整個小腿都是麻木的,無法判斷究竟哪里受傷,可以與證人證言稱范林嵐被撞到腳踝、小腿等不一致的情況對應。范林嵐到鎮醫院檢查的部位是右膝關節正側位,之后檢查手術的部位是右膝關節。范林嵐在市醫院入院治療時也陳述工作時不慎被推車撞傷。這些可以證實她在上班時間在工作場所被撞,她的右膝關節部位受傷也有相關證據證實。
法院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1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
柳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復議決定書;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4、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沒有證據證明傷害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應當不予認定工傷。”人社局向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駁回范林嵐的訴訟請求。
公司稱,傷情治療是由重到輕的過程,如果范林嵐工作時被木板撞到受傷,當天傷情應當最重,在鎮醫院檢查時就應當發現并治療,但當時未見明顯異常,證實她并未受傷。8月29日,范林嵐在市醫院檢查出嚴重傷情,顯然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地點產生。范林嵐平時腿腳就不好。
公司提交了江如歌等人模擬當天碰撞場景的視頻作為證據,欲證明范林嵐不會因此造成膝關節損傷。
對此,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定:視聽資料并非對案發時的客觀記錄,屬于模擬實驗,僅供參考。
5、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指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上述規定為保障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提供了法律適用依據和證明原則。工傷認定程序中,職工應提交初步證明所受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即對存在勞動關系、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和受傷害程度等進行客觀陳述,并提供醫療診斷證明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審核需要,對職工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承擔舉證責任。
范林嵐已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診治材料。范林嵐的陳述及調查筆錄、診斷證明等,能證實其確實在工作時間、地點,腿部遭受意外撞擊。關于對受傷部位描述不精準的問題,范林嵐所指受傷部位(右腿部)與醫院診斷病歷確診受傷部位(右膝關節部)吻合,一審法院從其文化程度和醫學知識方面充分考量內容表述誤差有其合理性。
人社局強調對工友進行調查時,工友陳述事發時范林嵐右腳踝受傷,與病歷材料顯示右膝關節受傷矛盾,對此,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從調取證據時間和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來看,工友與公司有利害關系,事后取證的證人證言證明力及可信度較弱,效力有待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且證人證言無法反駁范林嵐確在工作時間、地點遭受意外事故。
公司也未充分舉證證明范林嵐受傷不是工作原因導致,未證實其膝關節受傷是舊傷。人社局作為工傷認定主管部門,若對職工工傷認定過程中可能存在舊傷存疑,應盡調查核實職責,依職權全面主動調查,比如調取職工是否因舊傷進行過治療等,不可僅依言詞證明來判斷。
不久前,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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