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下班途中因醉酒而受到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日前,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發布一起案例,認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應予嚴格認定,勞動者往返于工作地點及子女等人居住地的時間及目的應具有連貫性,如已中斷,不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保安下班后飲酒被撞身亡
王某海為某大學交通客運服務中心保安值班員。勞動合同載明,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每日工作8小時,下班時間為17時30分。
2022年4月11日19時30分許,王某海在離單位約100米處發生交通意外。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案外人陳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時,適遇行人王某海在道路上躺臥,結果小型普通客車的右側前后輪碾壓王某海的身體,造成王某海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后,王某海于2022年6月8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王某海具有在車行道坐臥的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2023年3月7日,王某海生前配偶張某婷向廣州市天河區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就王某海死亡申請工傷認定。
廣州市天河區人社局向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河大隊調取了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王某海病歷、詢問筆錄等材料。其中,醫院門診病歷描述王某海就診時為醉酒狀態,詢問筆錄顯示接診醫生、事故現場人員表示王某海當時身上有酒味。
廣州市天河區人社局結合案件情況及調查所得證據材料,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判決不予認定工傷
張某婷不服,訴至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駁回張某婷的訴訟請求。張某婷不服,提出上訴。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在案未有充分證據證實王某海事發當日17時30分后被安排其他工作任務,而事發時間距離17時30分經過兩個小時,已脫離其上班狀態,故不宜將事發時間擴大為其下班時間范圍;在案證據足以認定王某海事發時至少處于酒后狀態,而飲酒不屬于其工作崗位的工作內容,亦不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其往返于工作地點及子女居住地等地的時間及目的性已被中斷,不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應予嚴格認定,“合理時間”不應脫離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范圍,亦不應被無限制擴大及延伸,勞動者往返于工作地點及子女等人居住地的時間及目的應具有連貫性。勞動者在下班途中出現飲酒、聚餐等與其本職工作內容無關的事項后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其往返于工作地點及住所地點的目的性被中斷,不再屬于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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