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男子被同事前男友誤認為是情敵,上班途中遭刺殺身亡,這能算工傷嗎?經歷一審、二審申請再審最終,高院作出判決,來看這起勞動糾紛。
被同事前男友當“情敵” 員工步行上班途中遇害
張大明(化名)是廣西某醫院兒科醫生。2017年9月30日上午7時45分左右,張大明步行上班途中,被王小石(化名)持事前準備好的一把尖刀朝腰部、胸部連續捅刺三刀,經搶救無效,張大明于當日12時41分死亡。
張大明與王小石素不相識。張大明與王小石的前女友孫小妹(化名)是同事關系,案發前均在醫院兒科工作。王小石與前女友孫小妹于2017年7月分手,王小石自認為孫小妹與其分手是張大明造成的,而對張大明心生怨恨。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以王小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能否認定工傷引爭議
2018年6月8日,人社局認定張大明步行上班過程中受到的暴力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張大明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張大明家屬不服,向人社廳提起復議。人社廳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張大明家屬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二審法院:應認定工傷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陳述可以確定,張大明于2017年9月30日早上前往醫院到達120急救中心門前,是處于正常去到單位上班的時間,其目的亦明確即上班,張大明上班的地點亦在醫院。對張大明而言,其在上班途中受到王小石的故意傷害,仍是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的意外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因履行工作職責導致受到傷害。
一審法院認為,張大明因在上班途中受到素不相識的王小石的暴力傷害,符合因工作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傷害的條件,張大明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因此,對張大明家屬的主張,應予支持。
人社局和人社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張大明的上班時間是上午8時,工作地點是在醫院,而張大明被害的時間是在上午約7時45分,被害的地點是在醫院的門口,從構成工傷的形式要件來看,如何正確理解本案的特殊情況,即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合理性”問題是處理本案的關鍵。
張大明受到暴力襲擊時雖然未在上班時間內,也未實際到達工作場所,但距離規定的上班時間只差約15分鐘,距離工作場所也只有一步之遙,不能等同于距離上班時間還很長與距離上班地點路程還很遠的情況。從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來看,行政機關應提供證據證明張大明的上班時間與上班路線不屬于合理的時間與合理的路線。
關于工作原因的認定,張大明當天是沿著自己住處到醫院的路線去上班,是奔著工作去的,他去醫院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工作,符合“履行工作職責有關”的情況。人社局沒有證據證明張大明是去干別的的事情,應認定張大明為履行工作職責在合理的時間與合理的路線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的意外傷害,從保護弱勢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及人道主義出發,依法依理均應認定張大明為工傷。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人社局和人社廳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原審拼接法律規范 判決錯誤,撤了!
當地高院再審認為,張大明作為醫生,其從未因履行醫生職務行為與王小石有過交集,王小石實施犯罪行為也不是對張大明履行醫生職務行為不滿而實施,張大明所受暴力傷害與其履行醫生本職工作無因果關系。
高院認為,原審拼接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將兩個法律規范拼接為一個法律規范,違反法律適用規則,
法院再審判決,張大明的這一遭遇不能認定為工傷!人社局和人社廳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對張大明所受暴力傷害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結果并無不當。判決錯誤,應當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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