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為大家分享一起工傷賠償案例。王某干活受傷被認定為工傷,仲裁裁決確定了其工資數額,原告對此有異議。法院審理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確認了裁決中的工資數額。下面讓我們通過這個案例,了解工傷保險的重要性。
案情回顧
王某受雇于2021年3月份到原告處干活,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約定王某工資,于2021年4月從高處落下受傷,經銀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銀川市興慶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參照2021年度公布的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確定王某月工資為5091.35元(8486.58元×60%),裁決原告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1644.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12009.7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9607.76元、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評殘前生活費共計51960.25元。原告認為該裁決書認定王某月工資為5091.35元于法無據,更與客觀事實不符,應按照原告其他員工工傷保險繳費基數3103元計算王某各項工傷待遇。
判決結果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所受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待遇條件,原告未給王某繳納工傷保險,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項下的賠償項目向王某予以賠償。銀川市興慶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因此,仲裁裁決由原告按照5091.35元(8486.58元×60%)王某月工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確認。
法官提醒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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