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F先生于2020年10月15日向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其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新區人社局當場向其送達《補正材料通知書》,要求F先生于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與用人單位Q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2020年11月12日F先生提交了中止裁決通知書及情況說明等補充材料。同年11月13日新區人社局向區勞動仲裁調取了相關《裁決書》,該裁決對F先生與Q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
新區人社局核實后,認定F先生的工傷申請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F先生對該結論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F先生的工傷申請缺乏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是否能予以受理?
F先生認為,其與用人單位Q公司的勞動關系爭議尚在處理中,新區人社局應當先受理申請,而后再根據法律規定予以中止,待相關法律文書生效后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Q公司認為,公司與F先生不存在勞動關系,F先生提交的工傷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
處理結果
本案經過行政復議審查,維持了新區人社局不予受理的決定。
本案經過一審和二審法院審理,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決駁回F先生的訴訟請求和上訴請求。
法院認為,F先生申請工傷,但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無法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對此,新區人社局主動進行調查,調取了相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等證據,亦未能證明F先生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新區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專家點評
按照現行法律要求,工傷認定申請時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比如應提交勞動關系證明等等。
當申請材料缺乏勞動關系證明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依據職權作出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判斷;當申請材料無法滿足受理條件時,該申請依法只能得到不予受理的處理結果。本案中F先生的申請材料缺少勞動關系證明,新區人社局為實質性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依法向區勞動仲裁調取了相關證據材料,最終作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判斷,而F先生提出的“先受理再中止”的做法不僅毫無法律依據,而且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因此對于F先生的工傷申請,理當不予受理。
其實,最高院司法解釋已經將確認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也就是像F先生這類缺乏勞動關系證明的工傷申請,可以選擇先通過勞動仲裁程序或民事訴訟程序確認勞動關系,等厘清這部分事實后再申請工傷,才是真正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11683.html
上一篇:工傷認定引發訴訟,“48小時內死亡”之爭
下一篇:工傷保險中,月工資應該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