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引發訴訟,“48小時內死亡”之爭
原標題:抗洪搶險時因勞累過度昏迷,后經救治無效死亡。工傷認定引發訴訟,家屬敗訴后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官調查核實找到新證據,事情發生轉機——“48小時內死亡”之爭
7月8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以“行政檢察與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國建設”為主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發布了第十四批、第十五批“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河南省新鄉市檢察院辦理的張某訴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檢察監督案入選了第十四批“檢護民生”典型案例。
“感謝檢察機關的監督,讓我們一家人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此前不久,終于拿到丈夫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張某給新鄉市檢察院送來一面錦旗。握著承辦檢察官徐偉杰的手,張某三年來的委屈和苦楚終于放下了。
因公死亡未被認定工傷
2021年7月20日,特大暴雨先后襲擊了河南省鄭州市和新鄉市。新鄉市多處河流決堤、洪水倒灌、房屋倒塌,險情告急。
7月23日,已經連續5天奮戰在堤壩搶險一線的新鄉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楊某又趕回單位執行搶險排險抽水任務。
7月25日上午,剛值完夜班,一夜未合眼的楊某帶著同事趕往新鄉市平原體育中心執行與該市紅十字會救災物資接受點對接協調任務。當天下午,楊某駕車返回單位。此時的他已經呈現體力不支的狀態,很快就出現昏迷和嘔吐癥狀,最終倒在了辦公室的地面上。
送至醫院搶救時,楊某被診斷為急性腦干出血,醫院對其采取了一系列救治措施——
7月25日18:45,進行了第一次開顱手術;
7月26日9:15,楊某腦部大量出血,進行第二次開顱手術,其間楊某一直處于深度昏迷狀態;
7月27日9:30,楊某自主呼吸消失、對光反射消失;
7月30日11:20,醫生宣告楊某心肺死亡。
得知楊某死亡,妻子張某感覺天都塌了,整日以淚洗面。
“楊某是受單位指派執行任務,犧牲在救災一線的,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毙锣l市市場監管局向市人社局申請了工傷認定。
收到申請后,市人社局認為,楊某從搶救到宣告死亡超過了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規定,于2021年8月20日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2022年1月19日,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張某的證言,新鄉市紅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雖然超過48小時被宣布臨床死亡,但是其在48小時內已經腦死亡,應當視同工傷,判決撤銷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2022年5月24日,新鄉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病歷中缺乏楊某在入院搶救48小時內出現腦死亡臨床判斷標準的意見,在案證據無法證實楊某在入院搶救48小時內已經腦死亡,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不甘心,向河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
申請監督找到新證據
“我愛人是黨員,工作時總是沖在前面,這次抗洪搶險也一樣,而且這是單位安排的任務,怎么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呢?我想不通……”又要照顧老人孩子,又要為丈夫的工傷認定來回奔波,短短一年時間,張某蒼老了好多。
當得知自己的案件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后,張某抱著最后一絲希望來到了新鄉市檢察院。檢察官徐偉杰接待了她,耐心聽完了案件的來龍去脈。
經過仔細閱卷,徐偉杰初步認為,無論是市人社局還是一審、二審法院,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徑直送醫”等認定工傷要件上,都沒有異議,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楊某入院搶救48小時內腦死亡是否已經發生。僅從現有證據來看,法院判決并無明顯不當。但在一次走訪中,張某向其反映,她聽說在醫院就醫的患者除了客觀病歷,還有主觀病歷,她在之前的訴訟中沒有調取,在訴訟結束后才去醫院復印了32頁。
這個新線索讓徐偉杰找到了監督工作的著力點。他馬上查看了病歷內容。主觀病歷里詳細記錄了楊某入院期間護理用藥情況、生命體征,以及醫生關于死亡的會診討論內容。但是否可以通過這份主觀病歷確定楊某的腦死亡時間,徐偉杰心里也沒底。
于是,徐偉杰先請教了該院檢察技術信息處處長張彥民,又帶著全部證據材料到新鄉市多家醫院走訪呼吸科、神經內科的資深專家。通過對專業人士的咨詢,徐偉杰判斷,楊某在入院48小時內可能已經腦死亡。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以及河南省高級法院之前的行政判決均載明,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對相關標準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時,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解釋!毙靷ソ苤赋觯壳八劳鰳藴史譃樾姆嗡劳龊湍X死亡兩種,在之前的訴訟過程中,張某提供的證據并不完整,如果以心肺死亡為標準,醫生宣告死亡的時間當然超過了48小時,如果能夠認定楊某在48小時內已經腦死亡,采取腦死亡的認定標準將更有利于保護楊某及其家人的合法權益。
專家會診認定“腦死亡”
然而,僅依據張某提供的病歷復印件,還不能達到證明楊某在48小時內已經腦死亡的標準。為建立有效的證據鏈,徐偉杰依法調取了楊某住院期間形成的共計322頁病歷資料,其中有99頁是關于楊某入院之后的全部主觀病歷。
“這份病歷上面明確記載,在2021年7月27日9時30分楊某出現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的臨床癥狀,這就是腦死亡的主要特征。”經過核查確定了病歷的真實性后,徐偉杰找到了辦理此案的關鍵突破點。
與此同時,在走訪中,楊某的主治醫師也向徐偉杰提到:“在做完第二次手術后,患者仍然深度昏迷,腦干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確定是腦死亡的癥狀,無搶救生還可能,但是家屬一直要求盡力搶救,所以我們并沒有及時進行腦死亡的醫學鑒定。這期間我們還建議家屬進行器官捐獻!
有了這99頁的主觀病歷的補充,能否證明楊某腦死亡確實發生在48小時之內?
考慮到腦死亡認定問題較為專業,新鄉市檢察院充分發揮一體履職、綜合履職優勢,由行政檢察部會同檢察技術信息處一同探討研究,并積極向“外腦”尋求幫助。
2023年4月27日,該院聘請新鄉醫學院法醫學院法醫臨床學教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主任樊愛英等5名臨床醫學專家對病史資料進行會診。
“從住院病歷、頭顱CT來看,楊某屬于腦干出血,神志深度昏迷、無自主呼吸、雙側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符合腦死亡的臨床判定標準!
“醫院雖未進行死亡確認實驗,但是楊某進行兩次開顱手術后仍存在不可逆性昏迷,主觀病歷中不僅具體載明了楊某出現腦死亡臨床癥狀的時間,還有醫生們關于楊某死亡的會診討論記錄,綜合分析,可以確定楊某在入院48小時內已發生腦死亡!
相關專家經過討論后,得出的會診意見與新鄉市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處出具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一致:楊某入院48小時內腦死亡已發生。
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家屬獲99萬元賠償金
有了專業“外腦”的會診意見,徐偉杰進一步確定了自己的判斷,并按照流程將審查報告提交了檢委會。經檢委會會議討論、分析,檢委會成員們一致認為:“調取到的楊某主觀及客觀共計322頁病歷、專家書面會診意見、救治醫生證言等證據,能夠充分證實楊某在入院48小時內已符合腦死亡臨床判定標準。楊某符合視同工傷條件,應當認定工傷!
2023年6月5日,新鄉市檢察院依法向新鄉市中級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今年3月5日,新鄉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楊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條件,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為讓楊某的家屬盡快拿到工傷認定書,新鄉市檢察院又多次與市人社局溝通,督促其落實法院判決。
截至記者發稿時,新鄉市人社局已對楊某家人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楊某99萬余元的工傷賠償金也已落實到位。
“工傷認定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確保他們在受到工傷時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和賠償。然而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案件,在行政認定、司法處理等環節又容易出現爭議。檢察機關在辦理此案的過程中,在準確掌握《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深入調查核實,充分發揮職能優勢,通過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告慰逝者、安撫家屬,也讓廣大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了黨的溫暖和司法的溫度,我為檢察機關點贊!”全國人大代表,新鄉市糖業煙酒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買世蕊對此案評價道。
■檢察官說法
不能因積極救治而讓工傷待遇落空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現實中,確實存在為了符合認定工傷條件,在受傷人員病情危重、搶救效果不明顯的情況下,家屬于“48小時時限”到來之前放棄治療的情況。但在本案中,楊某是在抗洪搶險中因天氣炎熱、勞累過度而突發疾病,其親屬堅持對其救治,既是人之常情,又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能因為家屬和醫院的積極搶救而剝奪職工本應享受的工傷待遇。
《中國成人腦死亡判定標準與操作規范(第二版)》對腦死亡判定標準及操作規范作出明確規定,但因時過境遷、證據欠缺等因素,司法實踐中很難準確判定腦死亡,進而影響工傷認定案件的辦理。
檢察機關對于涉及腦死亡等專業性問題的工傷認定類案件,應堅持一體履職、綜合履職,注重發揮檢察技術對監督辦案的保障和支撐作用,委托有專門知識的人引導檢察官完善證據鏈條,借助專業人員的知識優勢解決腦死亡判定等專門性問題,同時,出席再審法庭說明技術性證據的審查情況,為精準監督、有效監督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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