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是某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員工,2022年12月2日早6時許,姜某步行去公司水站燒鍋爐的路上,被同方向行駛的小型普通客車撞傷,姜某經入院治療后被確定臨床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某市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事故認定姜某無責任,某市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之規定,認定姜某為工傷。
某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則認為,姜某未經單位允許私自串班并擅自脫離崗位,不應認定為工傷,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某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事發時的工作時間為2022年11月27日早7點30分至12月4日7點30分,根據原告工作制度中“司爐工工作期間不得隨便離開工作崗位,有事需請假”的規定,姜某正常的上班時間應為2022年11月27日早7點30分之前,下班時間應為12月4日7點30分之后。姜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應在其司爐崗位工作,其在前日填煤結束回到家中休息,至次日到6時去單位整個期間,均為違反工作紀律,在工作時間內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脫崗。因此,本案中姜某脫崗后的返崗時間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亦不屬于“合理時間內的上下班途中”。被告根據姜某違反工作紀律,擅自脫崗,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認定其為工傷,屬認定事實錯誤,決定明顯不當。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判決撤銷被告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被告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根據本案事實及法律規定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姜某不遵守工作紀律,擅自脫崗的行為,違反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誠信、敬業”原則,如將該行為中發生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將會對普通人的價值取向造成認識偏差,甚至造成錯誤指引,故不應將本案情形認定為工傷。本案裁判做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不僅維護了法律權威,也宣揚了正確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11697.html
上一篇:工傷"私了協議"簽訂并履行后,員工還能反悔嗎?
下一篇:在工作中突發疾病,超過48小時死亡,能否認定“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