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趙某蓮2023年入職某建筑公司,未購買工傷保險,2023年2月,趙某蓮在上班工作期間摔跤導致鎖骨骨折,2023年4月,趙某蓮與某建筑公司簽訂《協議書》,載明:前期治療費用公司班組負責人已全部結清,后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手術費、治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經協商由公司一次性向勞動者支付16000元后,勞動者不再就該工傷事宜向班組負責人和公司提出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的訴求。協議簽訂后公司向勞動者付清協議書載明的金額。
2023年8月,始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趙某蓮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2023年11月2日,韶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趙某蓮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拾級。
2023年12月12日,趙某蓮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已認定趙某蓮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所受傷害如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
趙某蓮雖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協議書》,但該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協議約定的補償數額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對勞動者顯失公平,故某建筑公司應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綜上,扣減公司已支付的16000元,法院依法判決公司還應向趙某蓮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能力鑒定費共計65300元。
典型意義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同時,涉勞動者案件中,要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利益,該案工傷賠償協議的金額,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數額,勞動者可按法律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補足差額。
本案充分保障了勞動者足額獲得工傷賠償的合法權益,也發揮了民事審判在保障和諧穩定勞動關系中的價值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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