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打工,算童工嗎?工作時受傷,致十級傷殘,算工傷嗎?近日,海滄法院審理了一起涉童工因工受傷致殘的糾紛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法官提醒,不少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出于經濟條件或其他原因過早步入社會工作,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沒有嚴格“把關”,甚至鋌而走險,明知而用之,一旦發生事故,經常引發糾紛。
冒名:15歲少年用他人身份打工
2023年1月,15歲的小李在街上看到懸掛在店面上的招工咨詢電話,添加A人力資源公司工作人員楊某的微信后,介紹自己今年未滿17歲,想找工作。
從1月31日開始,楊某為小李尋找工作機會。2月1日,楊某將小張的身份證拍照通過微信發給小李。小李隨后將身份證照片用微信轉發給B勞務公司的股東小麗。
楊某還讓小李記住小張的身份信息,以后在工作單位都用小張的名字。小李說:“好的,我記住了。”
因此,小麗在和小李核對身份時,小李回答其是小張。小麗便以小張的身份為小李購買了保險。此后,小麗將小李介紹到C工貿公司從事機臺操作工作。小李到C公司上班前接受公司人員詢問時,亦回答自己是小張。
受傷:工作中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2023年1月30日,C公司與B公司簽訂《人力外包協議》,約定B公司代理C公司一線工人的招聘服務,B公司與招聘的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工資由B公司代發,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的醫療費及傷殘補助等費用由B公司承擔。
2023年2月,B公司法定代表人阿強將小李送至C公司工作。當晚,小李在C公司車間從事沖壓工作中左中環小指被機臺擠傷。阿強將其送至醫院住院12天。小李被診斷為左手多處指骨骨折。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小李為傷殘十級。
2023年5月18日,海滄區人社局對B公司作出行政處罰:B公司在招募小李時,未對小李進行身份核查,未按規定制作、保存錄用登記材料,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對其罰款5000元。
B公司不服上述處罰,向集美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遭駁回。
隨后,小李向海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對各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焦點:少年受傷,各方該擔何責?
海滄法院認為: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首先,小李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明知自己未滿16周歲,仍接受楊某讓其假冒成人小張身份到工廠工作的提議。其隱瞞身份的行為,增加了審核難度,其應對自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責任。
其次,楊某在顯著位置使用A公司的招牌。楊某提供虛假身份為小李介紹工作,具有主觀過錯,A公司作為被代理人應對楊某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小李隱瞞真實身份,客觀上導致B公司審核難度增加,B公司雖不存在故意招用童工的意思表示,但作為派遣單位,不能免除其審核勞動者身份的義務,其應對小李在用工過程中的受傷后果承擔責任。
第四,C公司作為實際用工單位,未對小李進行上崗前所必需的充分的培訓,而是在接收小李后不到一小時即讓小李上崗,沒有讓小李認識到沖壓機使用不當可能造成的后果,應對小李的受傷后果承擔責任。
此外,小李在工作中受傷,B公司作為勞務派遣方,C公司作為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兩家公司應對小李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三家公司擔責85%
綜合各方過錯,海滄法院認定,小李對自身損害承擔15%的責任,A公司承擔30%的責任,B公司和C公司承擔55%的連帶責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A公司向原告小李支付4萬余元;被告B公司、C公司共同向原告小李支付6萬余元;駁回原告小李的其他訴訟請求。
廈門中院二審維持上述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童工冒用身份責任如何認定?
法官說,童工因工傷殘本質是基于非法用工關系所產生,因此在賠償的認定上也相對具有一定處罰性,相關規定并未就童工自身是否有過錯,以及非法用工單位是否明知勞動提供者系童工加以區別。實踐中,對于工傷事件中存在未成年人謊報年齡、冒用身份等情形,應從用人單位審查義務及童工隱瞞情節與傷殘事實關聯性等方面綜合認定各方責任。
因用人單位與非法招用的童工之間存在的是勞動關系,只是因為這種關系中童工缺乏勞動能力,不能建立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也不是事實勞動關系,只能是無效勞動關系,但即使是無效勞動關系也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而不是民事關系,不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而應適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本案中,因小李冒用他人名義入職,無法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用人單位無需承擔原應由工傷保險支付的賠償責任,但對本應由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則仍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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