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且無力賠付,受傷職工如何維護自己權益呢?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近日通報一起典型案例提醒:用人單位不支付未參保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
2022年2月27日,某公司員工藺某在焊接作業時不慎被燒傷,經認定為工傷。但事故發生時該公司并未為藺某繳納工傷保險,事故發生后亦未補繳其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由該公司先予執行支付藺某醫療費及停工留薪期工資。裁決生效后,藺某就上述裁決申請強制執行,因在執行程序中未發現該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后,藺某向長沙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申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長沙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經審查后作出《工傷保險待遇不予支付決定書》,認為藺某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條件。藺某不服該決定,訴請法院撤銷《工傷保險待遇不予支付決定書》,并責令長沙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根據查明事實,該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并未補繳其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亦不屬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的情形。承辦法官結合在案證據了解到,藺某雖然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但其經過仲裁和強制執行程序,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可以向長沙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長沙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亦表示,藺某的情況符合先行支付受理條件。
承辦法官從實質性化解糾紛的角度出發,向藺某耐心地釋法析理,普及工傷保險待遇申報知識,并建議藺某另行申請先行支付。最后,藺某自愿撤回起訴,重新向工傷保險服務中心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
法官提醒,為了保障工傷職工在意外發生時能夠得到及時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設立了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工傷事故發生后,若因用人單位未參保導致受傷職工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主體,用人單位不支付未參保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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