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方梅系某服裝廠從事服裝計件加工工人。2014年1月3日中午11時30分左右,方梅下班后在車間前往公司食堂就餐的路上(廠區內道路),被另一同事騎車從后面撞傷。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方梅是在下班時間前往食堂就餐途中被同事騎車撞傷,不屬于公休時間,也非工作時間前后。方梅是從事服裝加工工人,工作場所應該是車間,在去食堂的路上,與工作場所沒有聯系,不能認定是工作場所,且其受傷是被人撞傷,也不是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和預備性工作導致。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第二種觀點認為,方梅系該公司職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應認定為工傷。
【評析】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后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所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都應認定為工傷。其中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主要問題。
對于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理解為既包括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單位要求加班加點的時間,也包括為開展正常工作所必須的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時間;對于工作場所的認定,凡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如單位提供的工間休息場所、衛生間等均應視為工作場所;對于工作原因,既應考慮職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應考慮單位設施或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2、工傷認定應本著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對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場所應適當合理的延伸解釋。關于工作時間,因方梅的工作是計件性質,沒有規定具體的中午休息時間,方梅去公司食堂午餐時間應視為工間休息時間。關于工作地點,該公司的食堂在廠區范圍之內,方梅受傷地為其去食堂就餐的廠區道路上,應視為工作地點的合理延伸。關于工作原因,方梅是在去食堂用餐的路上受傷,用餐雖與工作內容無關,但這是每個勞動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是為了保障下午工作的順利進行,故午餐并非與工作無關。方梅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故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作者:許非/江西省彭澤縣人民法院,原標題“午休吃飯路上受傷是否能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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