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鍋某系某化工廠職工,平時都是乘坐單位班車上下班。1999年9月17日,郭某因送孩子上學未能趕上班車,便乘公共汽車上班,中途換車時被一輛出租車撞倒,左腿受傷,住院治療20多天。事故發生后,經交通部門鑒定,出租車司機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全額賠償郭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共計5988.74元。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單位按工傷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間工資。而化工廠認為,郭某上班不是單位班車行駛路線,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即使認定工傷,由于郭某已經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工廠也無須再給郭某工傷賠償。郭某不服,訴諸仲裁和法院,您認為該如何判?
【法理評析】
郭某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而且盡管由于郭某已經獲得事故賠償,故對郭某請求單位發給工傷補助金和住院期間工資仍予以支持。理由如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不再發給(但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復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法院認為,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本案中的郭某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又及,《蘇州市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明文規定“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賠償)的,按照先民事賠償、后工傷保險支付待遇的順序處理。民事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死亡襝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重復支付相應待遇,民事賠償支付的上述待遇標準低于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補助足差額部分。本規定中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照發。”,可資借鑒參考。作一下引申,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論。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
對此問題世界各國有四種處理模式:
第一,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
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
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損害賠償;
第四,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國務院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傷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相對于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于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于勞資關系和諧,避免勞資沖突和糾紛。鑒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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