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某為湖北松本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沖壓工。2016年3月21日中午12時30分左右,李某某下班在園區食堂吃完飯后午休期間與同事相約在園區內籃球場打籃球,打球期間不慎摔傷右下肢,經醫院診斷為右側股骨頸骨折。用人單位未為其申報工傷,后其父以其是在籃球訓練中受傷為由,向襄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依法受理后,通知了單位舉證,并向一起打球的人員進行了調查核實,證實李某某中午下班后在園區(單位在園區內)食堂吃飯,飯后應同事邀約一起在園區內球場打球娛樂,在打球過程中摔倒受傷,此活動不屬單位安排或組織的活動,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爭議焦點】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李某某在午休期間在單位附近與同事相約打球受傷是否屬于在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
【各方觀點及主要理由】
1、受傷人及其家屬認為:李某某穿有單位發放的球衣,是應同事邀約在單位附近打球,是在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應屬于工傷。
2、市人社局認為:李某某是應同事相邀在中午午休期間自發的打球娛樂,此活動不屬用人單位安排的活動,在此期間受傷不屬工傷。
3、用人單位認為:單位有意組建籃球隊,并作為福利為有意參加的員工發放了球衣,但單位并未組織過球賽,也未組織員工進行訓練。事發當天是員工自發組織的娛樂活動,單位未安排也未委托他人組織相關的球類活動。故李某某受傷不屬工傷,單位也未為其申報工傷。
【處理結果】
根據調查核實的結果,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后受傷人不服向市政府法制辦提出了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了我局的不予認定結論,受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也維持了我局的結論。
【啟示與思考】
受傷人于事發當天午休時間應同事邀約到球場打球,因不慎摔倒受傷,雖然參與該次活動的人員均為用人單位的同事,活動地點也在用人單位球場上,但調查核實的情況可以形成證據鏈證實此次活動既不是用人單位安排的訓練活動,也不是用人單位委托他人組織的活動,而是工友之間自發邀約的娛樂、鍛煉活動。受傷人雖然堅持單位給他發了球衣,也是與單位同事一起在單位附近打球,應屬用人單位安排的訓練活動,但沒有證據證實該活動是單位安排的訓練活動,其受傷情節不符合最高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其系參加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傷害,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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