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點工”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作者: 來源:開封市社保局 發布時間:2018-08-10 17:11:00 瀏覽量:
案情回放
陳某在A、B兩家公司做“鐘點工”,每天按上午、下午分別在其中一家公司從事2小時的保潔工作,工資按小時計算,一月一結。2015年6月8日下午,陳某在B公司上班時,不慎從樓梯上摔下致傷,花了3萬余元的醫療費用。陳某要求B公司給予工傷保險待遇時,方知A、B兩家公司均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B公司稱可以不為“鐘點工”辦理工傷保險。那么,“鐘點工”陳某是否能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應向誰索要賠償?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鐘點工”當屬其列。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A、B兩家公司應當為陳某辦理工傷保險,陳某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明確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綜上,陳某工作的A、B兩家公司雖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但陳某仍可依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發生工傷時的B公司主張其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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