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4月21日,藍韻包裝公司(甲方)與朱某才(乙方)簽訂了《勞務合同》,合同約定,朱某才“按甲方要求提供勞務”“自行安排工作時間……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乙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乙方自行負責”等。
2019年4月4日,朱某才在藍韻包裝公司內,突發疾病暈倒,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4月9日,朱某才之子朱某鴻向肥東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肥東縣人社局向藍韻包裝公司郵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告知其有舉證和答復的權利和義務。藍韻包裝公司出具《關于朱有才突發疾病死亡的反饋意見》。2019年6月14日,肥東縣人社局根據其調查的證據及朱長鴻提供的證據,作出被訴認定工傷決定。
藍韻包裝公司向肥東縣人民法院起訴。
調查與處理
2019年12月30日,肥東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撤銷被告肥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肥東工認〔2019〕0183號認定工傷決定。二、被告肥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后60日內對第三人朱某才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法律分析
本案焦點:該包裝公司與朱某之間是否是事實勞動關系。
1.藍韻包裝公司提供《勞務合同》稱其和朱有才之間非勞動關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肥東縣人社局在被訴行政行為作出過程中,程序合法,但未查清案涉《勞務合同》中是否明確約定有針對朱某才的上班制度、上班紀律、請假制度、考核制度和計酬標準等實際情況。朱某才與藍韻包裝公司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現有證據不能反映,故被訴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勞務合同非法律術語,應為合同法中的承攬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承攬合同關系還是勞動合同關系需要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存在諸多不同,勞動者受傷后的法律后果亦有不同,是否構成工傷,要看由合法有效證據確定的實際法律關系。
法官說法
就業是民生之本。對于勞動者來說,要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珍惜工作,在簽訂合同時要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簽訂,寫清楚工作時間、內容、薪酬支付方式等主要內容,為避免發生糾紛后空口無憑,盡量先“約法三章”,然后再依約履行。若有變更,及時進行相應修改,遇到糾紛后盡量理性協調、申請當地人民調解委員解決,也可向12348(全國統一的法律援助熱線)申請專業法律咨詢。
對于用人單位,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本單位的長遠發展。穩定勞動者隊伍,激發勞動者工作的積極性,也有助于提高單位的整體效益。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糾紛時,亦應開誠布公,講清楚道理,才有助于攜手共渡難關。
對于法院和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來說,審理行政訴訟案件,需要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合法性判斷,在案件審理中,法院會對被訴行政行為從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角度進行全面審查,具體到本案,因為人社局主要證據不足,僅通過一份形式上的勞務合同認定勞動者和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未查清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實質法律關系,故其作出的行政行為導致了法律上否定性判斷。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一旦做出,對個人將產生重大影響,應在現有條件下,盡量廣泛收集證據。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風險承擔,兼顧案件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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