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代繳社會保險費,導致員工不能正常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作者: 來源:青島市人社局 發布時間:2020-09-21 10:20:00 瀏覽量:
要點提示
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為其員工參保,發生工傷事故時,第三方為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案件評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可見工傷認定的責任單位一般應當與工傷職工具有勞動關系,但本案中,B公司與袁某本不存在勞動關系,但B公司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的方式為袁某參保,最終導致袁某無法正常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啟示
目前社會上存在不少社保代理機構,為實際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代繳社會保險費,并收取相應的費用,該行為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也給職工權益帶來一定風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其中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事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還可能涉及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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