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基數,一般是按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來計算的,但是有些情況就比較特殊,有些勞動者,上班都還沒有做足一個月就發生了工傷,并且從來都沒有發放過工資,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該勞動者的工資數額呢?下面為大家分享一個最新的案例:
茍某來自重慶市,于2018年3月26入職東莞市一家吸塑廠工作,工資口頭約定是每個月6000元。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沒有為他購買社保。2018年4月12日,他在工作中因工導致右手拇指受傷,后送醫院治療。
他受傷后,在網上找到了筆者,筆者和他通了電話后,了解到他手頭什么什么證據都沒有,自己都不能證明自己是在那家吸塑廠工作過,這對于以后走法律程序是大大的不利。筆者建議他先與吸塑廠簽一個《工傷調解協議書》,然后讓廠里蓋上公章,給他一份,茍某如法炮制。2018年5月15日果然成功拿到《工傷調解協議書》并且拿到了協議書上載明的2.2萬元。5月17日便向當地的社保局申請了工傷認定。
2018年7月9日,經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8年8月6日,經東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
接下來就申請勞動仲裁,仲裁結果是勝訴,吸塑廠不服,提起訴訟。吸塑廠認為,因為勞動者沒有上夠一個月的班就發生工傷,應該按照東莞市最低工資1680元(實為1720元)來計算工傷賠償基數。勞動者受傷后確實沒有上夠一個月的班,工資的數額確實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不過,廠方給出的數額也是低得離譜,為了證明工資數額,筆者建議勞動者從入職前所工作過的工廠調取工資發放記錄,也許運氣好吧,剛好勞動者在入職前在東莞市企石相同行業的一家工廠從事相同的職務,工資是6000元左右,工資是通過銀行發放,遂吩咐勞動者去銀行將流水打印出來呈交給法院,最后法院采納了在其他工廠的工資數額,工傷賠償基數確定為6000元一個月。
2018年12月24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決:吸塑廠應當向茍某支付各項工傷待遇等損失97232.63元。
公司收到判決收后,不服,上訴到東莞市中級法院,理由主要是勞動者提供的銀行流水是在其他企業工作時的工資收入,不能認定是在本企業的工資數額。但是中級法院并不采納公司的主張。
2019年6月19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本案中勞動者的工資數額確實是比較大爭議的,一定來說,勞動者如果是在同行業的企業工作,并且從事相同的崗位,時間上并不超過兩年的情況,在其他企業的工資水平是可以直接參考作為新的企業的工資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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