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逐漸步入老齡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再就業的人越來越多。對于這部分勞動者,若在工作崗位上受傷或死亡,用人單位需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類似案件。
案件詳情
自2012年起,老劉一直在杭州某保安服務公司(以下簡稱“保安公司”)從事安保工作。2018年6月1日,老劉滿60周歲,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便與保安公司簽訂一份《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約定他繼續在保安公司從事安保工作,返聘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作時間實行做一天休一天。
2019年4月14日是個周日,正值老劉值班。傍晚6點半,快遞員小張來送貨時,發現老劉趴在傳達室門口,地上還有血跡。小張馬上報警,并撥打了120。當天,老劉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醫院出入院記錄中載明:“中醫診斷為猝死,西醫診斷為心跳呼吸停止、顱腦損傷等。”通俗點講,就是說經醫院診斷老劉的具體死因不明,既沒有因其自身疾病引發死亡的癥狀,也沒有外力作用導致死亡的情形。事發后,保安公司前后共補償老劉家屬4萬元。
2020年8月17日,老劉的家屬將保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賠償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32萬元。
庭審中,老劉兒子稱保安公司給老劉安排的工作時間長,導致老劉疲勞過度,引發死亡。
保安公司則認為自己沒有違規違法行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另查明,老劉生前身體狀況良好,事發時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并領取退休金。事發當天,老劉曾飲酒。
近日,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駁回老劉家屬的訴訟請求。另,保安公司額外補償老劉家屬6萬元。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老劉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已經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并領取退休金,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他與保安公司之間應按勞務關系處理。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勞務關系,那么保安公司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只有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反言之,若保安公司不存在過錯,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本案中的保安公司是否具有過錯呢?
首先,老劉在保安公司已經做了七年多的保安工作,被返聘前后的工作時間、工作強度差不多,考慮到事發當天是周日傍晚,工作任務相對輕松,故不存在像老劉家屬所稱的因保安公司安排老劉工作時間長、疲勞過度致死的主張。
其次,老劉在當天傍晚曾飲酒,違反了工作紀律,不排除其系飲酒后不慎摔倒所致。但即便如此,也無法將此過錯歸責于保安公司。
再者,從醫學角度來說,致人猝死的原因有很多,現無法確定老劉的死亡原因,也無法確認老劉的死亡后果與其提供勞務的工作時間、工作強度等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也就是說,從法律層面來說,法院無法支持老劉家屬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從情理層面,考慮到老劉家屬的不易,保安公司愿意再額外補償家屬6萬元。
法官提醒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現階段的司法實踐,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就業的人員,在工作中受傷,是否能得到相應的賠償,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形是退休后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無論其是否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均按勞務關系處理。也就是跟本案一樣,適用過錯原則賠償損失,即用人單位只有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另外一種情形是該勞動者是在退休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延續至退休后的,若該勞動者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那么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構成工傷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得到相應的工傷賠償。若該勞動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那么其與用人單位間仍應按勞務關系處理,適用過錯原則來認定賠償與否。
來源: 蕭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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