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時間勸職工打架不屬于工傷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9-06 21:38:00 瀏覽量:
魏某是某公司班長,2008年3月13日應上夜班,但其請假休息,與白班職工李某等5人去喝酒。21時左右,幾人先后回到宿舍。因瑣事,李某與同宿舍職工吳某發生爭執,被同事勸開后,吳某仍不服氣,又到宿舍外尋找兇器,意圖對李某進行報復。魏某趕到,對吳某進行勸說,被其失手打成重傷。
魏某當即對吳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追加所在公司為第三人。法院最終裁決魏某勸阻行為不屬于履行單位職務范疇,由吳某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公司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09年3月,魏某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同年6月,接到“不予認定工傷”的《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對此,魏某于2009年8月對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了行政訴訟。
本案焦點:魏某勸架行為是否屬于履行工作職責范疇?
分析如下:首先,本案中魏某受傷地點是公司宿舍,不屬于工作場所;其次,吳某實施傷害的行為和魏某當時的勸阻行為起因為職工口角瑣事,均不屬為公司執行公務的職務行為;第三,魏某受傷時間是在請假休息期間,而非工作時間。
綜上所述,魏某受傷時間、地點、原因均不具“因工負傷”屬性,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規定的情形,故一審法院判決維持了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二審法院也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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