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因病請假,回家途中被一輛電動車撞傷,對方肇事后逃逸。如今,張女士找不到肇事者賠償醫藥費,自己所在的工作單位又不愿支付相關費用。
請假后回家途中被撞傷
2012年年5月25日晚,張女士騎電動車到市開發區關王廟工業園平平食品有限公司上班。上班后不久,她感覺眼睛不舒服,便向領導請假回家。剛出廠不到10分鐘,她在路上被一輛逆向行駛的電動車撞倒在地,導致右裸骨折。對方撞人后離開,無奈,她只好撥打了報警電話。她在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近一個月,醫療費花了近萬元。由于肇事者逃逸,張女士無法找對方賠償。“我是在回家途中出的事故,應該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內。”張女士說,她向單位申請工傷鑒定,但單位相關負責人態度很冷漠。隨后,她又找到開發區勞動部門申請工傷鑒定,對方出具證明稱請假回家途中被撞傷不屬于工傷范籌。
勞動部門:工傷認定有說法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工傷科的負責人稱,根據我國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傷害事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對張女士的情況,雖然張女士是在從單位回家的途中受傷的,但不是下班,是請假回家。由于請假屬于休息,不在工作范圍內,而且也不是因為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所以無法認定為工傷。
律師:可通過多種渠道維權
劉建鋒律師說,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認定工傷的條件,比如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合內受傷,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傷,但沒具體規定請假后回家途中受傷是否算工傷。遇到這種情況,維權的渠道很多,首先張女士應該到相關部門申請工傷鑒定。作為無責任的一方,張女士應該追究第三責任人(肇事者)的相關責任。如果找不到第三責任人,或者第三責任人沒有能力賠償,根據即將實施的相關規定,醫保部門應該為受害者按比例報銷醫藥費。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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