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雇傭關系不算工傷
作者:徐學文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9-09 09:10:00 瀏覽量:
張氏五姊妹的父母老張夫婦均已七十多歲,受霍邱縣公路局下屬單位長集道班負責人朱某的臨時雇傭為公路邊的樹木刷白灰,被雇傭人員每天早晨7點鐘到長集道班集合,再由朱某帶至目的地干活。
2011年1月5日6時40分老張夫婦駕駛電動三輪車在上班途中與同方向劉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造成張父死亡、張母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母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氏五姊妹認為其父母是為了給道班干活,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屬于工傷;長集道班屬于霍邱縣公路局的下屬機構,其責任應由霍邱縣公路局承擔,張氏五姊妹多次找霍邱縣公路局協商賠償事宜,霍邱縣公路局卻拒絕賠償,張氏五姊妹和張母遂向法院起訴,訴請由霍邱縣公路局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計15萬多元。
霍邱縣公路局辯稱老張夫婦因與劉某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和受傷的,不是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損害,第三人劉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單位不負有任何責任,應駁回張氏五姊妹和張母訴訟請求。
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老張夫婦與霍邱縣公路局是臨時雇傭關系,按日計算工錢,屬于典型的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老張夫婦在上班途中遇車禍傷亡,不屬于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更不屬于工傷,所以霍邱縣公路局對張氏五姊妹和張母不負有賠償責任。
本案經調解,霍邱縣公路局給予張氏五姊妹和張母經濟幫助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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