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摔傷后未進行X光檢查,延期診斷為骨折,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 來源:社保頻道 發布時間:2017-05-23 16:47:00 瀏覽量:
【案情回顧】
苑某系某煤礦帶班井長。2014年1月9日,苑某在井下工作時因道路結冰滑倒摔傷,在單位附近衛生所檢查后,診斷為右側胸部紅腫,建議進行X光檢查,但苑某自認病情不重繼續在單位堅持上班。2014年2月6日,苑某感覺胸悶、胸痛、呼吸困難,到醫院拍X光片檢查診斷為肋骨骨折。
隨后,苑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認定苑某為工傷。苑某所在單位不服,以苑某受傷之日至診斷為骨折之日間隔長達25天,該期間不排除其他情況發生為由,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當地人民政府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苑某于2014年1月9日在井下工作時由于道路結冰滑倒至胸部外傷,其在2014年2月6日到醫院拍片檢查診斷為肋骨骨折。由于苑某所在單位在舉證期內沒有提供苑某2014年1月9日后有其他胸部外傷史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苑某為工傷,當地人民政府維持該結論,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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