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士是北京金夫人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的員工,2016年11月11日晚10點半,彭女士打卡下了班,與另外幾名同事一起到單位附近的燒烤店就餐。飯后,彭女士坐著同事的電動車回家,凌晨1時,在朝陽區發生交通事故,彭女士被送到醫院搶救,9天后身亡。處理完了女兒的后事,彭女士的母親向東城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7年6月,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向彭母及金夫人婚紗攝影公司送達。
金夫人公司不服工傷認定,向北京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2017年10月,市人社局維持了該工傷決定。金夫人公司將北京市東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并起訴,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金夫人公司表示,彭女士事發當晚并非一人就餐,而是參加有社交性質的燒烤聚餐,人社局將此聚餐性質認定為由于工作需要而發生的就餐行為明顯錯誤,將彭女士參加私人聚餐后回家的途中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且事故發生時間距離彭女士下班已經超過2.5個小時,超出合理時間,不符合相關規定,不能認定彭女士在“上下班途中”。另外,在聚餐過程中,彭女士大量飲酒,但人社局的行政文書中對此均未提及。金夫人公司在庭審中提交了燒烤店老板的證詞,與彭女士聚餐的兩名同事也就飲酒問題出庭作證。
東城人社局答辯時表示,彭女士下班后與同事就近用餐符合生活必須,具有合理性,且就餐地點與彭女士所住方向一致。彭女士下班打卡時間為晚10時33分,發生交通事故時間為次日凌晨1時1分,就餐時間少于下班打卡距離交通事故發生的2.5小時,也存在合理性。因此彭女士下班后在其工作地點前往居住地點的合理路線上,完成就餐后直接回家應認定為“下班途中”,且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在審查工傷申請期間,東城人社局還調取了檢方關于此交通肇事案的相關證據材料,其中反映彭女士下班途中吃飯后回家時發生交通事故,期間并未發現飲酒情形。
彭女士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處在上下班途中是此案的焦點。
法院認為,彭女士晚10點半打卡下班后和同事在單位附近的餐廳吃飯,屬于必要的生理需求,金夫人公司以晚餐性質為燒烤,且為了社交而進行聚餐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彭女士從下班打卡、前往就餐地點、用餐、結賬、返回住宿地點、直至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共為2.5小時,因此,東城人社局認定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并無不當。
關于金夫人公司主張彭女士在事故當晚大量飲酒,但人社局在行政文書中未提及的問題,法院認為,盡管公司在庭審中提供了證人證言用以證明彭女士大量飲酒,但“飲酒”、“大量飲酒”與工傷保險條例里規定的“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中的“醉酒”是兩個概念,法院對此也未予支持。
最終,法院認為東城人社局在審查工傷申請過程中并無不當,作出的決定書也無不當,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符合復議程序規定,因此駁回了金夫人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rending/2018-8/8499.html
上一篇:職工出差路上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下一篇:職工下班后去母親家吃飯,在返回自己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不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