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員工上班期間未提供伙食,員工在正常吃飯時間按慣例回家吃飯,途中出了交通事故而受傷,這算工傷嗎?近日,開州區法院一審審理了當地某超市店不服開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糾紛案,判決認定該員工為工傷。
吃午飯返崗途中遇車禍
開州的這家超市店對員工實行白、晚班兩班制管理,白班時間為7:30-14:30,晚班時間為14:30-21:30,每班7個小時。
上班期間,超市未為員工提供伙食,只是規定了每位員工40分鐘的輪流吃飯時間。鄧某乃該超市員工,主要從事售貨員工作,租房居住在開州區云楓街道平橋社區。因上班地點離家不遠,鄧某平時都是回家吃飯。
2018年8月30日, 鄧某在超市上白班,中午回家吃飯后,駕駛著電動車到超市上班。途經開州區桔鄉路與盛山街交叉路口時,駕車的鄧某與一輛輕型貨車發生碰撞而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
經院方診斷,鄧某有骨折,還有多處軟組織擦挫傷。開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云楓勤務大隊認定,鄧某對該次交通事故無責任。
員工被認定為工傷超市不服上訴
去年1月初,開州區人社局受理了鄧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認定鄧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超市方為此不服,將當地人社局告上了開州區人民法院,并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其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庭審期間,原告提出第三人鄧某發生工傷事故時間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而是私自外出受傷,其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
開州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鄧某作為原告職工,每班連續工作時間長達7個小時。期間,原告只提供吃飯時間,不提供伙食,第三人為解決正常生理所需的事項應予支持,而中午就餐問題屬于正常生理需要和身體健康需要,并非私自外出。
從現有的證據看,第三人住處離工作地點不遠,騎車僅需3分鐘左右,在原告不提供工作餐的情況下,第三人為了節約生活開支而回家吃飯亦屬合情合理。
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2018年8月30日中午12點30分,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開州區桔鄉路與盛山街交叉路口在開州區云楓街道平橋社區與某某超市店之間,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因無法繼續上班而打電話讓同事為其頂班,足以說明第三人從住處到原告處的目的是為上班,不是為其他私事。
原告雖提出開州區云楓街道平橋社區不是第三人住所,但未提供證據佐證,故第三人從開州區云楓街道平橋社區到原告處的路上應認定為第三人的合理上下班路線。
第三人在合理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故被告認定其受傷性質為工傷并無不當。
綜上,開州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超市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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