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姚某、侯某是北京一家餐飲公司的員工。2019年10月22日二人因工作中管理問題發生爭執,經單位領導解決后,侯某仍然不滿。次日10時許,侯某出于報復心理,將熱油潑在后廚工作的姚某身上,姚某被燙傷。
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東城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稱姚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
公司上訴
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北京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東城區人社局作出的決定。
公司認為,姚某因個人原因與同事發生矛盾導致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遂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認定工傷的核心焦點是姚某所受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造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在工傷認定中,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結合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的因素全面理解,且不應限定較小范圍,而是應當將具有關聯因素的原因都納入考量范圍。
本案事發時,侯某出于報復心理將姚某燙傷,從姚某所受傷害來看,其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從事本職工作的過程中受到的傷害,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性,屬于其工作職責范圍的情形。
法官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旨在強化公民權利保障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工傷保險制度正是分擔事故風險,提供勞動保障的重要制度。因此,對工作原因的認識不能局限于直接原因,對于間接原因及原因不明的情形,需要人社部門在認定中充分考量其相關因素,注重對勞動者的保護。
侯某的行為對他人身心造成極大損害,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敬業、友善”嚴重背離,在此種情況下人社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更應注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符合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
據悉,該案正在上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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