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單位參加比賽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作者: 來源:人社部 發布時間:2021-08-27 17:12:00 瀏覽量:
案情
胡某系某集團下屬科技股份公司的機修工。2018年5月24日,胡某在代表公司參加集團舉辦的第五屆職工運動會籃球比賽時,發生碰撞摔倒受傷,診斷為:左踝韌帶損傷,下脛腓聯合處損傷。
2018年6月19日,公司為胡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那么胡某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解析
在認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時不能機械,應當作廣義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給職工安排或組織的與工作或單位利益有關的各項任務、活動,都可以視為工作。
職工代表單位參加體育比賽受傷,可以視同職工參加單位臨時指派的一項工作而受傷,是職工工作的延伸,應視為因工作原因所致。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明確指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后,應當根據同事證言、參賽名單、比賽時間表等證據,確定事發經過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胡某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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