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領導安排干私活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 來源:快資訊 發布時間:2021-09-09 12:56:00 瀏覽量:2008
在法律上對于工傷的認定必須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這三個條件。那么,上班期間被領導安排干私活受傷了,能否認定為工傷呢?6月5日,淮陰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行政訴訟案件。
李某是淮安某公司生產車間的車工。2013年9月的一天上午,在上班期間,該公司的副總劉某將家里的啞鈴交給李某,讓其進行除銹除毛刺工作。可李某對啞鈴進行除銹除毛刺的過程中,右手不慎受傷,經診斷為右3-5指撕脫離斷傷。
2014年5月,李某向淮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了相關診療材料。在對李某進行了詢問,對其三個工友及公司副總劉某進行了調查后,該局于2014年8月出具了《工傷認定書》,認定李某系工傷。可報告一出,李某的公司不服了,申請復議,后復議機關維持了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該公司仍不服,又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書》。公司負責人認為李某是在做私活的時候受的傷,怎么能算是工傷?
淮陰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某所受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在本案中,公司副總劉某和李某在企業中分別屬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劉某安排李某加工啞鈴,從李某的角度很難說不是接受管理所為。且即使是副總的個人行為,也應屬于公司內部管理是否適當的問題,與李某受傷能否認定工傷應不相沖突,對李某所受傷害予以認定工傷,符合法律規定。最終,對于該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書》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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