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惠州某機械廠陳某在工作時因操作不當導致手部受傷,同時也給工廠設備造成損失,工廠以工作過失為由拒絕協助陳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陳某對此也很疑惑——職工違規操作導致受傷能算工傷嗎?
正常來說,企業職工均應自覺遵守安全生產制度,不進行違章作業,愛護和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但是否違規操作,和能否認定工傷并無關聯。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須依照法律、法規對受傷害的職工承擔賠償責任,不因無過錯而免責。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但很多時候,職工受了傷害,由于缺乏證人、證據等客觀情況,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慮,職工權益將受到損害。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等情況下,可適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則,即在排除所受傷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況下,推定職工所受傷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以上對工傷認定的情形規定,即使勞動者屬于違規操作受傷,但是只要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認定的情形,就可以向人社局申請工傷。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起三十日內,向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用人單位應及時為發生事故職工申請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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