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會議紀要(八)
青中法聯字(2015) 12號
各區、市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進一步統一勞動爭議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勞動爭議案件裁判質量,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11月3 日召開聯席會議,對一些具體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受理范圍•四類特殊人員•社會保險費】一、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與新用人單位因社會保險繳納問題而引發的爭議,勞動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并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訂立的,在案件審理中分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未明確表態的,視為雙方之間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二)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再與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視為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據此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其賠償金 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理范圍•借款問題】三、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向用人單位借款而引發爭議的,分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勞動者因履行職務需要向用人單位預支、借用款項,涉及財務報銷問題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借款的行為與其履行職務無關的,雙方之間系普通民事糾紛,用人單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成工資】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提成工資在業務款項收回后才予以支付,如無其他法律禁止情形的,該約定有效。
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業務款項尚未收回的,分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 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使雙方約定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用人單位亦應向勞動者 支付提成工資;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審查雙方約定的提成工資支付條件是否已成就,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予以處理。
【年休假•補休】五、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當年休假,而跨年度安排勞動者補休,勞動者不同意補休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帶薪年休假工 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審理中,用人單位對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當年休假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加班費•補休】六、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但之后安排勞動者補休,勞動者不同意補休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 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傷停工留薪期滿后未回單位工作】七、勞動者在工傷停工留薪期滿后未 回用人單位工作,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分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用人單位一直未通知勞動者回單位工作的,雙方勞動關系繼續存續;
(二)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具備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回單位工作,勞動者無故不回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競業限制•退休】八、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合同后,合同當事人仍應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勞動者在退休后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據此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 補償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勞動合同•約定服務期•競業限制】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仍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應按約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高溫津貼】十、用人單位按照勞動部門文件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發放的高溫津貼屬于福利待遇,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高溫津貼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休病假期間從事其他工作】十一、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休病假期間未經其同意從事其他獲利性工作為由認定勞動者的行為系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十二、本紀要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紀要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紀要不一致的,以本紀要為準。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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