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會議紀要(九)
青中法聯字〔2016〕4號
各區、市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進一步統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判質量,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4月21曰 召開聯席會議,對一些具體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外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確認問題】一、外國人在其持有的就業證 或專家證注明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按勞動關系處理。
外國人未在其持有的就業證或專家證注明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則外國人與實 際用人單位之間按勞務關系處理。
【醫院•受理范圍•確認勞動關系】二、公立醫院與事業編制的醫生、護士 等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及《人事爭議處 理規定》予以處理;
公立醫院與非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民營醫院與工作人員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受理范圍•退休條件】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時,雙方對勞動者是否符合退休條件發生爭議的,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受理范圍•生產安全事故】四、因安全生產事故導致職工死亡,職工家屬依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 金的,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人民法院可按民事案件予以處理。
【受理范圍•檔案問題】五、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辦檔案材料的,勞 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合同解除后,勞動者要求用人 單位為其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屬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義務】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解除勞動合同 處理時,工會已參加討論,且用人單位充分考慮工會意見的,可以視為用人單位 履行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事先通知工會的義務。
【繼續履行合同•工資待遇】七、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主張工資停發之日以后的工資待遇,在仲裁或訴訟期間雙 方勞動合同未到期的,用人單位應按原工資標準扣支付勞動者自工資停發之日至 栽決或判決之曰的工資;在仲裁或訴訟期間雙方勞動合同到期,但勞動者符合簽 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予似以處理。
【二倍工資•未登記用人單位】八、勞動者請求未經依法登記的用人單位支 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九、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 位訂立勞動合同的,應將實際履行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本人確定為訴訟主體,分下 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明知勞動者系冒用他人名義而未提出解 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雙方解除勞 動合同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獲悉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的,并據此提 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但無需 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十、本紀要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紀要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紀要不一致的, 以本紀要為準。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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