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 川 省 財 政 廳
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發[2013]2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統籌地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和兩部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等組織,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下同)參加工傷保險辦法,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分解工作任務,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2013年年底前,實現全省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
二、我省事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參保繳費、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以及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人事廳、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貫徹<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川勞社發[2006]20號)執行。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已經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的,繼續按照統籌地區有關規定執行。
三、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統計部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民政部門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掌握的事業單位等組織信息,進一步摸清底數。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協調教育、衛生、民政等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督促參保。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宣傳和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要改進、完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工作流程,為事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申領提供方便、快捷服務,切實保障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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