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人社發〔2013〕104號
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現將《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發〔2013〕2號)轉發你們,并結合我市工傷保險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努力實現全市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目標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部、省有關要求,依照屬地管理原則,在2013年內參加工傷保險。
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繳費費率從2013年6月1日起暫按一類風險行業執行。
二、大力加強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宣傳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結合工作實際,大力宣傳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良好氛圍。
三、切實做好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服務保障工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為事業單位等組織做好政策咨詢、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支付的相關工作,為參保單位和人員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切實保障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
附件:1.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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