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 北 省 財 政 廳
文件
冀人社規(2017)25號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 北 省 財 政 廳
關于河北省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
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委省政府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法院、省高檢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各人民團體人事(干部)部門: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社會保險法》、《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將我省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
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省區域內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依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工傷保險并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中央駐冀單位可以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機關單位以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為0.5%。本單位工資總額不得低于本單位全部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按《機關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項目表》執行。
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按分級管理原則在同級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從社會保障經費中列支。省直單位和省垂直管理系統的工傷保險費由省本級財政負擔,工傷保險業務由省級經辦機構經辦。
三、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倒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事項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和我省相關政策執行。工傷保險費由省級經辦機構直接征收的,其工傷事宣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理。
四、機關單位工傷保險業務的經辦,依照《河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規定執行。
五、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后發生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和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我省相關政策執行。其中,定期傷殘費用、喪葬費用不重復享受。
機關單位按照本通知參加工傷保險后,工作人員病故或因公經民政部門認定為烈士、因公犧牲的,仍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支付。屬于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其病故一次性撫恤金與工亡一次性補助金不重復享受。
本通知實施前的工傷人員,其參保后新發生的用于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我省相關政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按照工傷發生時的政策規定由原渠道保障。
六、機關單位工傷人員按照組織決定或經批準,在機關單位之間或與其他單位交流的,不享受《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當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變更、接續等手續,由接收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機關單位工傷人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機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財政部門要切實保障參保所需經費。參保單位要嚴格按政策做好本單位(系統)參保登記工作,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嚴格按本通知規定準確履行公傷或工傷的申報責任,為本單位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做好待遇申報、申領等項工作,維護好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在實施過程中,各級人社、財政、民政等部門要切實加強溝通、分工合作、協調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做好工傷認定、公務員因公傷殘認定和工作人員病故等待遇信息的交換和互通,確保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應有的待遇。要嚴肅財經紀律,認真區分傷殘病性質、嚴格執行待遇政策,確保社保基金和財政資金安全。
八、推動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全面實施全民參保戰略目標、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和維護公務員隊伍工傷保險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扎實做好各項工作,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九、本通知實施前,已試點開展公務員管理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市、縣,已完成工傷認定的仍按原政策執行;工傷發生后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工傷保險費2018年1月1日起征收。
附表:機關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項目表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17年11月17日
附表
機關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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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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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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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項 |
項目說明 |
文件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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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關 單 位 繳 費 工 傷 保 險 費 項 目 |
基本工資 |
職務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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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員為崗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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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2006〕88號 冀政辦〔2015〕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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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工資 |
工勤人員為技術等級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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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內法官、檢察 官職務等級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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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后的津貼補貼 |
工作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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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辦〔2015〕19號 冀財綜〔20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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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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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 |
警銜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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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規定納入按月發放的工資項目 |
人薪發〔1995〕112號 國人部發〔2006〕79號 人社部發〔2016〕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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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津貼 |
人薪發〔1995〕113號 國人部發〔200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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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
冀政〔2006〕88號 冀人社字〔2016〕32號 冀人社字〔2012〕4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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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一次 性 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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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一次性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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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2006〕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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