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市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鄭人社工傷〔2011〕11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鄭州市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鄭政辦〔2011〕64號),切實做好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等組織),尚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的,應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已經為職工(含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參保的事業單位等組織不再重復辦理單位參保登記手續。
二、在所在地首次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等組織,應按要求填報鄭州市社會保險登記表,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件,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不符合規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說明原因,告知其補充所需材料。
三、事業單位等組織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時,應按要求填報工傷保險關系登記表,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件,及時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參保手續。
四、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本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應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致。
事業單位等組織應在辦理完結工傷保險登記手續的次月起開始繳納工傷保險費。2011年1月至參保當月的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核定的參保當月繳費工資總額,按規定的費率一并征收。
五、參保事業單位等組織單位名稱、地址等主要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并提供相關資料,及時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事業單位等組織分立、合并、轉讓、轉制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工傷保險責任。
六、事業單位等組織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按《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等組織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事業單位等組織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七、事業單位等組織或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向所在地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或證明材料,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應按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八、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人員職工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組織鑒定。
九、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職工工傷醫療等相關資料、證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審查,材料完整符合有關規定的,組織專家作出勞動能力鑒定意見。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國標〔GB/T16180-2006〕的規定,組織專家作出勞動能力鑒定意見。
十、事業單位等組織按規定參保繳費的,按以下情形核定支付參保人員工傷保險待遇:
本通知下發后發生的工傷,取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核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本通知下發前發生的工傷,取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決定書的,統一按單位申請認定工傷的情形,核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未能取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決定書,但通過工傷確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2011年1月1日后發生的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事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積極救治,并在3日內用書面、電話、傳真等形式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并于30日內向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十二、參保的事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遭受事故傷害的,應當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醫治。異地發生事故傷害在外地醫療機構急救的,脫離危險后應按規定轉入本市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前,應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醫療就診介紹信。
經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可以到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
十三、事業單位等組織經辦人員應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和證件,按規定的時間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對于材料報送不齊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一次性告知事業單位等組織經辦人員需補充的材料。
十四、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職工醫療期滿后需進行康復治療的,應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診斷證明等相關資料和證件,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手續,到協議康復醫療機構治療。
十五、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工傷職工需配置輔助器具時,應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等相關資料和證件,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到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配置。
鄭州市本級工傷保險業務咨詢電話:
工傷認定:67425299,67719628
勞動能力鑒定:67180889
參保登記繳費:67941054
工傷保險待遇:67425431
工傷報案(康復):67941042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投訴舉報咨詢服務中心:12333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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