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退休后領了養老保險再就業受傷不算工傷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0-11-24 13:41:00 瀏覽量:
成都中院2010年11月23日發布示范性案例確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后再就業屬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李某,在退休后再次就業受傷,起訴到法院申請認定為工傷。11月23日,成都中院發布典型案例指出,這種用工關系更符合民事雇傭關系的特征,其傷害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對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不算工傷。該案作為示范性案例公布,將指導全市法院處理此類案件。
李某系某廠職工,2003年10月辦理了退休手續,但已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07年4月,李某到一公司務工,當年9月在工作中受傷,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成都市社會和勞動保障局認為,退休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李某不服提起訴訟。法院一審認為,李某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其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判決撤銷市社會和勞動保障局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宣判后,用人單位提起上訴。成都中院終審認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故不應認定為工傷。“這種用工關系更符合民事雇傭關系的特征,其傷害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對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法官說。
2010年9月13日,最高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而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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