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認定管轄分工,保障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能夠及時進入工傷認定程序,減少管轄爭議,根據《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50號),現就調整完善工傷認定管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管轄。將現行的由用人單位座落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調整為由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二、調整下放部分市管工傷認定單位。將原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的全市二級以上公立醫院、自來水集團、燃氣集團、天津航道局、聯華集團的工傷認定工作,改由所在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將濱海新區區屬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交由濱海新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
三、進一步明確本市用人單位下屬分支機構的工傷認定管轄。本市用人單位所屬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已經以分支機構名義獨立參加工傷保險或者經法人單位授權獨立經辦工傷保險事務的,應當由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分支機構未獨立參加工傷保險或未經法人單位授權,以及職工個人或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由法人單位登記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四、進一步明確外埠進津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管轄。外埠進津用人單位不屬于《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跨省市流動作業單位,其在津生產經營期間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除有證據證明其已在外埠參加工傷保險的外,應當由登記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五、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后,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前用人單位注冊地發生變更的,由新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六、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就工傷認定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管轄。
七、本通知執行前申請人已依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2018年6月30日廢止。以前本市關于工傷認定管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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