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自治區區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以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問題的通知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3-12-10 14:55:00 瀏覽量:
新人社發〔2013〕126號
自治區區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
按照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規定,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職工工傷住院治療伙食補助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所需交通、住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為貫徹落實此項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烏魯木齊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自治區區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職工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以及到烏魯木齊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基金支付標準執行烏魯木齊統籌地區統一標準。具體如下:伙食補助,按自然(日歷)天數給予補助,標準為每天18元;交通費,火車為硬臥車、輪船為三等艙、汽車為據實報銷;住宿費限額憑據報銷,按省會(含計劃單列市)所在地100元、地州市所在地80元、縣城所在地60元的標準給予報銷。
三、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其繞道的交通費用及飛機、包車或其它不合理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統籌地區將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對各項標準適時調整。
五、自治區區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職工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以及到烏魯木齊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基金支付標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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