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關于工傷1-4級人員的待遇銜接問題的通知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09-07-24 14:23:00 瀏覽量:
關于工傷1-4級人員的待遇銜接問題的通知
云勞社辦[2005]157號
現對《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中有關部分工傷1-4級人員傷殘撫恤金待遇的銜接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原受傷時根據省政府《云南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云政發[1997]156號)或省勞動廳《云南省省屬、中央和省外駐滇、軍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云勞[1997]195號)規定,選擇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撫恤金(現稱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退休后,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的個人繳費部分已經全部退還個人,不能按照省政府《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云政發[2003]185號)第十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自領取工傷津貼的當月起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封存個人帳戶,其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再予啟封”的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后仍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并隨工傷待遇的調整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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