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工傷保險終止后,發現在原工傷保險期間內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案情
2005年1月,楊乾華與巫山縣金銀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銀坎煤礦)形成勞動關系之后,一直在金銀坎煤礦從事采煤工作至2010年1月。期間,金銀坎煤礦于2007年4月1日為楊乾華在巫山縣社會保險局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辦理工傷保險。2009年12月18日,巫山縣人民政府發文將金銀坎煤礦作為該縣第一批關閉礦井,隨后成立縣小煤礦整頓關閉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關閉工作。2010年3月24日,金銀坎煤礦因企業關閉未繳納工傷保險費且為楊乾華辦理了退保手續。同年4月15日,金銀坎煤礦在組織職工到縣疾病控制中心進行離礦體檢時發現楊乾華疑似塵肺病,同年7月26日楊乾華被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楊乾華為煤工塵肺貳期。同年11月2日,巫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楊乾華患煤工塵肺貳期屬工傷。經鑒定楊乾華傷殘等級為四級。后楊乾華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巫山縣社會保險局認為楊乾華已退出工傷保險,其工傷不是在工傷保險期內發生,不能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楊乾華遂訴至法院要求巫山縣社會保險局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裁判
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經審判認為:塵肺病是由于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吸入生產性粉塵(灰塵),并在肺內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組織彌漫性纖維化(疤痕)為主的疾病。煤礦塵肺病是煤礦工人在生產中長期吸入大量呼吸性粉塵而引起的以纖維組織增生為主要特征的肺部疾病。塵肺病發病比較緩慢,一般潛伏期較長。原告楊乾華參加工傷保險時間長,在金銀坎煤礦被關閉后非常短的時間內到巫山縣疾病控制中心進行體檢拍片發現疑似塵肺,同年7月26日經重慶市疾病控制中心《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確診為塵肺貳期。職工雖然存在身體素質上的差異,按醫學常理不可能在極短暫的15天內多人同時患上塵肺二期,該職業病應當是在參保期內所患。由于企業已被政府關閉而沒有繼續繳納工傷保險金,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原告楊乾華的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判決:一、由被告巫山縣社會保險局給付原告楊乾華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1492.88元,此款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付清。二、由被告巫山縣社會保險局從2010年12月起按月支付原告楊乾華的傷殘津貼1728.87元,判決生效前的月傷殘津貼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付清,其余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主體。有意見認為金銀坎煤礦因當地政府貫徹執行國家清理整頓關閉小煤礦而被關閉,應由政府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統籌解決。亦有意見認為楊乾華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應由金銀坎煤礦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筆者認為,本案實質上是保險期間界滿后發現原保險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工傷職工是否仍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
1.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實質要件
根據保險規則,保險人承擔支付保險金責任的實質要件是保險期間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在保險期間是否發現了保險事故的發生,其主要涉及主張保險金請求權行使的問題,非而保險人是否承擔支付保險金責任的實質要件。工傷保險雖屬社會保險,但亦遵行保險行業的一般規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的規定,職工是否應當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其實質要件是職工是否在工傷保險期間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上職業病,也即是否在工傷保險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本案中,金銀坎煤礦在2007年4月1日就為楊乾華辦理工傷保險,后因企業關閉被迫停繳工傷保險費而為楊乾華辦理了退保手續。楊乾華的工傷保險費一直繳納至2010年3月底,金銀坎煤礦在企業關閉時對職工進行離礦體檢時發現并確認楊乾華患有塵肺職業病。因煤礦塵肺病是煤礦工人在生產中長期吸入大量呼吸性粉塵而引起的以纖維組織增生為主要特征的肺部疾病,發病比較緩慢,一般潛伏期較長。楊乾華在金銀坎煤礦關閉后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即次月)被確診為煤工塵肺貳期。按醫學常理不可能在極短暫的時間內患上塵肺二期,故應認定楊乾華的所患職業病是因長期接觸煤礦的粉塵,長年累月采煤所形成。因此,楊乾華的職業病雖然是在工傷保險期間界滿后發現的,但應認定楊乾華的職業病是在工傷保險期間發生的,其符合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實質要件。
2.職工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要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要件為,職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所在單位、職工本人或近親屬、工會組織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之后,在合理期限內向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定并請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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