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自己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楊俊卿 福建省羅源縣勞動爭議仲裁院
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25日,張某在下班途中不小心跌倒摔傷,造成左腓骨這,其先后到縣、市兩級醫院住院治療。2013年5月,張某向該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而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中,張某是徒步上班跌倒摔傷,沒有搭乘任何交通工具。那么,張某是否屬于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找不到法律規定的對應之情形,因為該職工的受傷情形既不符合第十四、十五條的肯定性規定,也不屬于第十六條的排除情形,成為工傷認定法規的空白點。
案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列舉了十種可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情形,第十六條列舉了三種不能作工傷認定的情形。一般來說,絕大多數的職工傷亡情形要么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肯定性規定,且不在第十六條排除性規定之列,可認定為工傷;要么雖然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肯定性規定,但在第十六條排除性規定之列,則不認定為工傷。不過,現實生活紛繁復雜,傷亡情形多種多樣,《工傷保險條例》所列未能窮盡職工傷亡的各種情形。
對上述這個案例來說,如何認定工傷,適用哪條法律.就有三個不同觀點。
第一種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職工的傷亡事故不符合條例第十四、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則不論其是否符合第十六條的規定,都應認定為非工傷。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下班途中摔倒受傷屬于工傷。理由:其_從立法本意來講,《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結合本案來講,張某是在上下班途中摔倒受傷,應認定為“因工作”的原因,自行摔傷顯然是“遭受事故傷害”,故認定張某下班途中摔傷不屬于工傷是與立法本意相違背的。其二,從合理、公平的角度來講,雖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可以認定張某下班途中摔傷不屬于工傷,但是導致出現了合法卻不合理的尷尬局面,同時也顯失公平。
第三種觀點認為,認定為工傷或認定為非工傷都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條文適用,如果職工的傷亡事故既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肯定性規定,也不符合認定為非工傷的排除性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妨作出駁回當事人工傷認定申請的處理決定為宜。筆者認同最后一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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