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洪某應聘到一機電加工廠工作,雙方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待試用期轉正后再與公司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法享受五險一金待遇。 2013年2月,洪某在工作時不慎被機器將右手兩根手指絞斷,花去治療費等1萬余元。之后洪某多次找廠里要求申報工傷,但廠長認為,試用期內廠里沒有義務為聘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工傷與廠里無關。無奈之下,洪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工廠賠償工傷等各項費用12.7萬元。 該案某人民法院調解,洪某最終一次性獲得醫療費、停工費、工傷補助金等各項賠償合計7.52萬元。
【案例二】:實習期受傷無法享受工傷待遇
張某系某名牌大學的大四學生,按照學校教學規定應參加社會實踐,因此張某在學校的介紹下來到某公司進行實習。實習期間因張某操作不慎,右手的四個手指被車間機器鋸掉,傷殘等級評定為五級。于是張某找到該公司要求公司能夠依據工傷標準承擔醫療等費用,但公司認為張某與公司之間不形成勞動關系,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張某遂向學校要求賠償,學校認為張某是在實習期間受傷,受益人為公司,學校不能作為賠償義務人。最終,張某只能將學校和用人單位雙雙告上了法庭,通過民事糾紛為自己爭取賠償。
【爭議焦點】:試用期、實習期,這二者聽上去感覺差不多,為什么無法共同享受工傷待遇!
【案例分析】:試用期與實習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因而這性質不同,產生糾紛時適用的法律依據也不盡相同。試用期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勞動者因公受傷可享受工傷賠償待遇;而實習期由《民法》和《合同法》規范,因此,在校生即使在工作中受傷,也只能通過民事途徑爭取賠償。
案例一中洪某的情況,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試用期并非獨立于勞動關系之外的特殊期限,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因此,勞動者洪某試用期內在工作中受傷,其應當依法被認定為工傷并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但洪某所在的工廠未為洪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洪某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賠償待遇,應當由洪某所在的工廠承擔賠償責任。
而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2條、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案例二中張某乃學校的學生,沒有與該公司建立起勞動關系,不屬于該公司的職工,因此,張某在實習期間因工作原因造成自身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在實習期間,由該公司對其進行現場監督管理,該公司是實際受益人,張某與該公司之間形成雇傭關系,該公司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張某的實習安全,因此張某可以向公司主張賠償。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zhidao/5732.html
上一篇:單位能否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下一篇: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病歷能否代替診斷證明書